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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出台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49条措施严防秋冬大气污染

    信息发布者:强民富国
    2017-09-26 05:45:07    来源:郑州日报   转载

    4dc33b2d24208ccbacae451ac689fd1b.jpg郑报融媒记者 侯爱敏


    今天,我市出台《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今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各县(市、区)、开发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0%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为实现这一目标,《方案》配套了49项具体措施。


    49条措施从扬尘治理到燃煤锅炉整改取缔,从“散乱污”的治理到监测网络的完善,从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到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从点到面,织就了一张今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的立体工作图。


    全市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全覆盖


    加快监测网络建设。全市所有县(市、区)在全部建成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2017年10月底前,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环保部自2017年10月起,对京津冀及周边327个县(市、区)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


    完善重点乡镇和城区微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全市55个重点乡镇和城区195个微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加快建设和设备调试、运行联网,实现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全覆盖,对乡镇空气质量实施考核。


    瞒报“散乱污”企业将被问责


    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今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今年煤炭占能源比例要低于65%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全市电力行业煤炭消费总量削减220万吨。


    严格实施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


    化解煤炭过剩产能。2017年10月底前,关闭煤矿2家以上,淘汰煤炭产能30万吨以上。加快推进集中供热。2017年10月20日前,完成99座换热站、82.5公里配套管网和990万平方米新增供热面积,按时达到集中供暖标准要求,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加快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加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全市建成9座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55个配送网点,实现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配送中心全覆盖。同时要严格防止散煤复烧。


    进一步扩大燃煤小锅炉淘汰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全面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确保纳入2017年度淘汰清单中的279台燃煤锅炉全部“清零”。推动锅炉升级改造。2017年10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严查货车超标排放


    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建成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筛查。配置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10台,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5台,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2017年9月底前,现有遥感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实现三级联网;2017年12月底前,新安装设备实现三级联网。


    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从10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六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2017年10月起郑州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燃料油“三油并轨”。


    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保证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85%以上。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43家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2017年完成燃油公交车更换为新能源节能车1000辆,其中9月底前完成500辆,10月底前完成1000辆。新增公交、出租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100%。未实施替换的燃油公交车调整到四环以外线路上运营。


    采暖季严格落实“限土令”


    今年采暖季期间将严格落实“限土令”。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严格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除“六个百分之百”外,1万平方米以上施工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建设部门联网。落实扬尘污染“黑名单”制度,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列入“黑名单”,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强化渣土运输车及道路扬尘治理。中心城区主干道、高架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100%;逐步提高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的机械化清扫率;严格实施城区道路“以克论净”考核。实施平均降尘量考核。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 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各地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工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包括钢铁、建材、有色化工在内的工业企业,采暖季期间都将实施错峰生产,或者停产。


    钢铁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钢铁铸造行业实施错峰生产。2017年9月20日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使用高炉生产的钢铁企业,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建材行业中,水泥、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除用天然气或电为燃料的以外,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有色化工行业在采暖季期间,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氧化铝企业限产30%;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


    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


    各级别预警明确减排标准


    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地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统一区域应急联动。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连片多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强化基础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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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县处级及以下)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问责的重点是县(区)级和乡(科)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


    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环境保护部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三)省市督导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包括:


    (一)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二)2017年10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的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4方面问题的数量(详见附件);


    (三)2017年9月25日及之后每月,省市督导督查新发现问题的数量。


    第七条


    纳入量化问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指的是,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以PM2.5平均浓度作为评价指标)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在中心城区和县(市)两个分组中排名后两位,且未完成《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办事处)副乡镇长、副主任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省市督导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个的。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办事处)乡镇长、主任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1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省市督导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2个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办事处)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省市督导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3个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省市督导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5个的;


    (三)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乡镇(办事处)达到2个的。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4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省市督导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0个的;


    (三)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乡镇(办事处)达到3个的。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6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省市督导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5个的;


    (三)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乡镇(办事处)达到4个的。


    第十四条


    出现本规定第七条问责情形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完成《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完成《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问责情形的,由市委、市政府专项督导组提出问责建议,并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经市环境攻坚办同意后,向相关县(市、区)级党委、政府进行移交移送。相关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收到市委市政府督导组移交的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市环境攻坚办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问责情形的,市委、市政府收到省委、省政府移交移送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在征得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


    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


    (二)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


    (三)2017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


    (四)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市政府约谈、限批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攻坚办商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于“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工作结束后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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